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保護使用權相關法條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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站長 
註冊日期: 2003/07/25 05:00
來自 台北 新.泰.五.林.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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文章: 1748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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保護使用權相關法條多在 民法第3編 物權.動產擔保交易法.
第二十五條 (留置標的物之善意第三人之保護) 抵押權人依本法規定實行占有抵押物時,不得對抗依法留置標的物之善意第三人 第九百條 (權利質權之標的) 可讓與之債權及其他權利,均得為質權之標的物
第九百四十八條 (占有善意受讓) 以動產所有權,或其物權之移轉或設定為目的,而善意受讓該動產之占有者,縱其讓與人無讓與之權利,其占有仍受法律之保護。
第八百零一條(動產所有權之善意取得) 動產之受讓人占有動產,而受關於占有規定之保護者,縱讓與人無移轉所有權之權利,受讓人仍取得其
19 裁判字號:31 年 上 字第 1904 號 動產之受讓人占有動產,而有民法第九百四十八條規定之情形者,依同法第八百零一條之規定,縱讓與人無移轉所有權之權利,受讓人仍取得其所有權。
第九百四十五條 (占有之變更) 占有依其所由發生之事實之性質,無所有之意思者,其占有人對於使其占有之人表示所有之意思時起,為以所有之意思而占有。其因新事實變為以所有之意思占有者亦同。 62. 【判例字號】26_上_876 【裁判日期】26/01/01 所有權取得時效之第一要件,須為以所有之意思而占有,故占有依其所由發生之事實之性質,無所有之意思者,非有民法第九百四十五條所定,變為以所有之意思而占有之情事,其所有權之取得時效,不能開始進行。 當事人於言詞辯論時為訴訟標的之認諾者,應本於其認諾為該當事人敗訴之判決,雖為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四條所規定,但當事人之適格有無欠缺,法院仍應依職權調查之,如有欠缺即應駁回原告之訴,不得本於認諾,為被告敗訴之判決。 第七百六十一條 (動產物權之讓與方法) 動產物權之讓與,非將動產交付,不生效力。但受讓人已占有動產者,於讓與合意時,即生效力。 讓與動產物權,而讓與人仍繼續占有動產者,讓與人與受讓人間,得訂立契約,使受讓人因此取得間接占有,以代交付。 讓與動產物權,如其動產由第三人占有時,讓與人得以對於第三人之返還請求權,讓與於受讓人,以代交付 1. 【判例字號】70_台上_4771 【裁判日期】70/12/30 【案由】給付保險金 依民法第七百六十一條第一項前段規定,動產物權之讓與,非將動產交付,不生效力,此之所謂交付,非以現實交付為限,如依同條第一項但書及第二項、第三項規定之簡易交付,占有改定及指示交付,亦發生交付效力,此項規定於汽車物權之讓與,亦有適用。 第九百五十二條 (善意占有人之權利) 善意占有人,依推定其為適法所有之權利得為占有物之使用及收益。
第九百五十三條 (善意占有人之責任) 善意占有人,因可歸責於自己之事由,致占有物滅失或毀損者,對於回復請求人,僅以因滅失或毀損所受之利益為限,負賠償之責。(好像是不可殺肉)
第九百五十四條 (善意占有人之必要費用求償權) 善意占有人,因保存占有物所支出之必要費用,得向回復請求人請求償還。但已就占有物取得孳息者,不得請求償還。 (好像是牌照稅.燃料稅.驗車費.在加強制責任險費)
第九百四十八條 (占有善意受讓) 以動產所有權,或其物權之移轉或設定為目的,而善意受讓該動產之占有者,縱其讓與人無讓與之權利,其占有仍受法律之保護。 --解釋.判例--*21年台上330*40年台上1622*44年台上1042
【判例字號】40_台上_1622 【裁判日期】40/11/02 【案由】返還木料 民法第九百四十八條之規定依文義觀察,係動產所有權人或其他物權人不得專以他人無權讓與為理由,對於善意受讓之佔有人請求回復其物。至同法第九百四十九條及第九百五十條,關於佔有物之無償的回復,或有償的回復等規定,乃專為盜贓或遺失物之佔有而設,若佔有物並非盜贓或遺失物,固不在該兩條範圍之內,其能否回復之爭執,仍應適用第九百四十八條,就佔有人之讓受是否善意,以資判斷。
【判例字號】21_上_330 【裁判日期】21/01/01 占有具有民法第九百四十八條所定應受法律保護之要件,而其占有物非盜贓,亦非遺失物者,所有人不得請求回復其物。
【判例字號】44_台上_1042 【裁判日期】44/09/09 【案由】返還魚翅 系爭魚翅既非盜贓或遺失物,被上訴人又為受讓其物之善意占有人,係具有民法第九百四十八條所定應受法律保護之要件,則上訴人縱為其物之原所有人,而依同法第九百四十九條規定之反面解釋,亦已喪失其物之回復請求權,不得向被上訴人請求返還。
(以下兩條提供參考不用看) 第九百四十九條 (盜贓遺失物之回復請求權) 占有物如係盜贓或遺失物,其被害人或遺失人,自被盜或遺失之時起,二年以內,得向占有人,請求回復其物。
第九百五十條 (盜贓遺失物回復請求之限制) 盜贓或遺失物,如占有人由拍賣或公共市場,或由販賣與其物同種之物之商人,以善意買得者,非償還其支出之價金,不得回復其物。
第九百五十九條 (善意占有人變為惡意占有人) 善意占有人,於本權訴訟敗訴時,自其訴訟拘束發生之日起,視為惡意占有人
2003/07/28 02:44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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